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由本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汕尾市华侨管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whqglq.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1、区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履历、分工。

  2、区管理委员会组成部门名称及主要职能。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情况;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能;区管理委员会组成部门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能。

  3、以区管理委员会或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章、非涉密规范性文件:本部门制定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6、政府工作报告。

  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8、财政预算、决算情况。

  9、应急管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1、法律、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汕尾市华侨管理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whqglq.gov.cn/)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上信息公开地址为http://www.swhqglq.gov.cn/。还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辅助方式和报纸、电视、广播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汕尾市华侨管理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尽可能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该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条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以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名称: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息新闻股

  地址:汕尾市华侨管理区行政办公大楼504室

  电话:(0660-8592168)、传真(0660-8251444)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工作日)

  电子邮箱:hqxxxwg@163.com

  邮政编码:516532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