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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2023-03-21 11:26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机构: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市级社会组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税函【2021】1号)要求,现就做好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已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中的社会组织,报送经审计的2022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2.申请确认2023-202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当报送经审计的2021年度、2022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二、申报内容

  1.根据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报告应直观体现《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社会组织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年度管理费用支出比例等内容。

  2.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专项信息表

  三、申报方式及时限

  一、申报时限

  即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

  二、申报方式

  1.符合条件的市级社会组织向市民政局提交《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附件)(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经审计的年度专项信息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须注明年度总收入、年末净资产、年度捐赠收入、年度总支出、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年度管理费用以及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无需此项)、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无需此项)、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等内容。

  2、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所属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照《27号公告》规定,对社会组织申报资料进行确认,并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拟确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附件)及资格确认资料等(一式三份)报送市民政局。

  四、注意事项

  (一)社会组织对所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材料应按时按规定及时报送,逾期我局将不予受理。资格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依据所报送材料联合确认。

  (二)申报2023-202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条件应当同时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要求,请各社会组织对照要求后再申报。

  (三)原已确认资格的社会组织,如未按规定要求报送上一年度专项信息报告,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取消税前扣除资格。

  附件: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doc


汕尾市民政局

2023年2月28日

 

  联系地址:市城区政和路4号市民政局大楼307室

  联系人:黄伟湖

  联系电话:3370843

  电子邮箱:swmjzz@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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