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相关政策文件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禁火通告
2025-09-30 09:33          来源: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机构: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通告。

  一、禁火时间: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全区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焚坟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田基草、烧果园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切实加强智障人员和特殊人群的管理。侨兴街道办事处和各村(社区)要认真落实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痴呆傻等智障人员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防止因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六、拒不执行森林防火禁火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七、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违反本禁火通告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该拘留、罚款的,坚决给予拘留、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微信、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禁火通告家喻户晓。

  九、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的,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时,应立即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侨兴街道办事处报告(电话:8254636,8252100)。

  特此通告。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华侨管理区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