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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汕市区府公字〔2024〕2号)
2024-03-10 10:27          来源: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汕市区府公字〔2024〕2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城区红草镇西河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类建设需要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拟征收位于广汕高速铁路北侧,红海大道中西侧,桥吴村南侧(详见公告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9850平方米(合14.7750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

  四、公告期限: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17日。

  五、工作安排: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数量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七、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将结合实际安排采用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八、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并由当事人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同时负责相关费用。

  专此公告。

  附件:征地预公告附图.jpg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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