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降低侨区大气、噪声污染,巩固创文创卫、绿美侨区建设成效,防范火灾,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华侨管理区实际制定本通告,规范 2025 年春节、元宵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全域全面禁止孔明灯。
二、核心政策要点解读
烟花爆竹实行 “限时段、限区域、限活动” 管理;孔明灯全区全链条严禁(生产、销售、运输、燃放一律禁止)。
(一)烟花爆竹管理
1.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大型焰火活动:必须审批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得擅自举办烟花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重大庆典确需燃放的,主办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许可不能燃放。
2. 个人燃放时间限制
允许时段:上午 8:00 — 24:00(0 时前)
禁止时段:0:00 — 次日 8:00(夜间禁放,减少扰民)
3. 禁放区域(重点,这些地方一律不能燃放)
- 住宅小区、高层建筑、人员聚居区、仓储区域;
- 草垛、林地及林地边缘 200 米内等易燃物密集区域;
- 山林防火区、水库、饮用水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
- 输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燃气管道等安全保护区;
- 各类人员密集场所。
4. 民俗活动特殊规定
举办 “迎神” 等民俗祭拜活动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孔明灯(许愿灯)管理
全区全域全链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运输、燃放孔明灯,不存在可燃放时段或区域。
原因:孔明灯属于高空明火漂浮物,极易飘落山林、民房引发火灾,管控无例外。
三、法律责任
1.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经劝阻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 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渠道
群众发现非法生产、售卖、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或孔明灯,可拨打以下电话举报:
- 汕尾市公安局尖山分局:8251440
- 华侨管理区应急管理局:8254636
- 侨兴街道办事处:8252100
- 市监局华侨分局:8251678
五、通告生效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便民提示
1. 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选择空旷、无易燃物的场地,购买正规渠道合格产品;未成年人燃放要有监护人全程看护;
2. 倡导电子爆竹、鲜花等环保方式过节,减少燃放;
3. 不要网购、微信线上私下购买烟花爆竹,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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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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