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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籍高校生落户“来去自由”
2017-04-14 10:06          来源: 本网讯          发布机构: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广东落户通道将进一步拓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将全面放开放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要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已正式出台,13日,省政府办公厅将该方案印发给各地。

  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0%以上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这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工作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省内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总体要求明确,“十三五”期间,全省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较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广东将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根据方案,除广州、深圳市外,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各市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对于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广东将调整完善其落户政策。方案明确,广州、深圳市可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区分城市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比重低于1∶1的城市,要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指标控制,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大中城市落户政策也将调整完善。省内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省内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他城市不得超过3年。

  多部门分别制定配套政策

  据悉,省政府已建立由常务副省长任召集人、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的协调机制。为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广东多部门将分别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根据实施方案,省财政厅将牵头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珠三角发达地区和大城市、超大城市的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省级财政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同时探索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

  省国土厅、住建厅牵头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省农业厅牵头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省住建厅牵头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省人社厅牵头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省教育厅牵头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省公安厅牵头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以上各项配套政策,方案要求省各牵头单位要抓紧在今年底前出台实施。

  省政府要求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此项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根据实际统筹制定本地区落户实施办法,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等单位意见后,于2017年7月底前印发实施,报省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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