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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前工程建设施行工资保证金制
2016-10-29 00:00          来源: 本网讯          发布机构: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10月28日省政府网站挂出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称,全省工程建设领域2016年底前建立并施行工资保证金制度,2017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劳务用工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先签合同后上岗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5年全国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所占比重为1%,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为9788元,比2014年增加277元。《意见》称,为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本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提出实施。而国务院的意见显示,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记者梳理发现,工程建设领域也是《意见》实施的重点。

  《意见》显示,各类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异地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作业的管理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此外,建筑劳务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施工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数据共享,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工程建设劳务用工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新项目异地人员工资专账管理

  在异地务工人员工资管理与支付方面,《意见》做了多方面规定。

  首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领域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确保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异地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其次,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尚未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地区,应在2016年底前建立并施行。同时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在省内注册且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施工企业可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最后,建立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欠薪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企业失信行为工作机制,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违法发包致拖欠工资担直接清偿责任

  《意见》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应具备优先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的条款。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异地务工人员工资。

  《意见》显示,市、县和镇政府对本地区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调解决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问题。在异地务工人员欠薪争议处理方面,2017年底全面建成省、市、县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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