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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
2017-04-26 00:00          来源: 本网讯          发布机构: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府法〔2016〕75号)、《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6〕16号)的要求,现就全市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以下统称为“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着力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加快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分类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三、完善管理机制

(一)完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印发时,除按照公文程序规定标注发文文号外,还应当在文本首页右上角标注统一编号,字体为3号黑体字,与其它文件严格区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目录报送市法制局备查,并附电子文本。

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统一登记时,应当登记文件名称、发文字号、起草部门、发布日期和施行日期等事项。在完成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时,应当统一核发编号。统一编号的模式为“××××规字〔年份〕××号”。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机关代字完善编号,如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编号为“汕府办规字〔年份〕××号”。

(二)完善统一发布机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定载体市政府公报发布,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后5日内由市政府办公室收发室或起草单位将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本报送市政府公报编辑部发布,市政府公报上登载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报备,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切实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备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法制机构做好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审定时,市政府办公室办文科室应要求报送单位附送起草依据、征求意见情况、起草说明正式文本(六份)及其他材料,一并转送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后,市政府办公室收发室应在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正式文本(六份)和电子文本提供给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在30日内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及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衔接

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明确政府办公室与政府法制机构、部门办文机构与部门法制机构的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同时加强注重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的工作衔接,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发文字号和公文版式的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对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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