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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的通知
2020-05-01 16:14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方式。

  二、缴费补贴标准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每年360元及以下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每年6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分担。

  (二)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分担。

  三、养老金问题

  (一)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四、丧葬补助金标准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发放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1:9的比例分担。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2015〕91号)同时废止。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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